第十五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分组会议由小组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应当按照会议日程,组织对各项议程进行逐项审议。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定,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小组召集人由主任会议确定。
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