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