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