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确有困难未成立;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四)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