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选成员可以通过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以及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等方式产生。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