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与业主组织第十五条有效依法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为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