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第十三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库)能够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设置车位(库)。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停放车辆,有关车位(库)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