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库)能够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设置车位(库)。

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停放车辆,有关车位(库)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