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细化考核内容和标准,重点对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政务公开、社会矛盾纠纷处理等情况进行考核。市、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考核的结果应当纳入绩效考核等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绩效评定、职务调整和奖惩的依据。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的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考核总分的百分之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