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对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一)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和投诉处理;

(三)行政复议案件处理;

(四)政府合同审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监督的信息化。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