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行政执法年度分析报告,提交同级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