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对其行政管理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对其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依法行政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