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绿化工程设计、监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