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绿地面积处以该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