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古树名木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古树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足三百年的古树或者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树木以及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树木为古树后续资源。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