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在绿地内,禁止下列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丢弃废弃物,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三)攀、折、钉、栓树木,损害树根、树干、树皮;

(四)采摘花果枝叶,践踏绿地;

(五)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六)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七)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绿地供排水等绿化设施;

(八)建坟、采石取土;

(九)其他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