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绿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临时占用绿地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开展绿地恢复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