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绿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临时占用绿地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开展绿地恢复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