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城乡建设或者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并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的内容包括临时占用绿地的位置、期限等。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并且申请延期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六个月。

临时占用绿地不足七千平方米,所占用绿地属区管绿地的,报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占用绿地属市管绿地的,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所占用绿地属区管绿地的,经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所占用绿地属市管绿地的,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