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绿化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绿化工程初步设计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用地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设计和专家评审意见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的意见。向社会公布初步设计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