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者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让预告登记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预告登记证明书。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