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自新建商品房屋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首次登记,办理《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材料;

(五)房屋测量成果报告;

(六)房屋门牌证明。

新建非商品房屋,由权利人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申请首次登记。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