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有效核准登记的,自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准登记后,发给房地产权证书。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