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备并符合法定形式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将已收到的申请材料退还给申请人。当事人在材料齐备时可以另行申请登记。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