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