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应急管理、公安、交通、水利、建设、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农业、林业、市政园林、生态环境、港务、气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关于职责分工的规定,对本管理领域或者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的管辖权限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属地管辖、级别管辖的原则确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