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