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足够数量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