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安装、管线敷设、室内外建筑装饰等建设工程经营活动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涉及安全的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