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能力建设,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为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提供保障。
市、县级平安建设主管机关负责本辖区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社会工作部门、信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本区域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