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流工作,及时对矛盾纠纷进行研判,并组织力量进行化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无法化解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上级部门应当予以支持,组织安排力量化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