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当事人优先通过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当事人愿意和解,但自行协商有困难的,可以邀请调解员、律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参与协商,促成和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导调解。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纠纷不宜调解的,及时告知当事人选择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