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指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及主管机关的领导支持下,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主体作用,依法采取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