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落实基层矛盾纠纷排查网格化管理机制,依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合理划分基本网格单元,统筹网格内党的建设、社会保障、综合治理、应急管理、社会救助等工作,推进网格服务管理标准化建设,提高网格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发挥网格化管理在矛盾纠纷排查过程中的基础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内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人民调解员、网格员、志愿者等开展常态化排查,对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的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山林土地和房屋宅基地、物业管理、民间借贷等领域开展重点排查,发现矛盾纠纷隐患,依法及时处置。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