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领域特点、风险等级,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其他行业、领域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抽查范围。禁止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影响、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执法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