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合作,支持国家级实验室、省级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在唐山布局,共建一批具有唐山特色的科技研发平台、中试平台、产业化平台,形成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基础设施体系。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