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是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