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有关人员应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