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就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