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应依法持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定期综合审查制度。收费单位接受检查时,应如实提供帐表、凭证等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