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