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