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气象要素中可被开发利用的太阳能、风能、热量、降水、云水和大气成分等资源。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