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气象要素中可被开发利用的太阳能、风能、热量、降水、云水和大气成分等资源。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