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项目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防止工程实施和开发利用对山体、植被、道路、水土、野生动植物等方面的不利影响,项目建成后应当予以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