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本条例实施,并会同相关部门推动低空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低空经济发展工作,统筹低空基础设施投资管理、产业布局、场景拓展等工作。
市政务和数据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低空数据管理制度,协同各有关部门汇聚三维地理信息、城市信息模型、低空空域等数据,构建本市一体化数字低空底座,为低空管理服务体系提供数字化基础支撑。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低空经济产业技术、创新支持政策,组织编制低空设备产业发展规划,推动新一代创新信息技术、数字基础、人工智能技术在低空产业应用,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公安机关负责协调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做好低空飞行安全管控工作,配备专门的执法队伍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治安管理工作,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飞行的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和落地后的现场处置,对违法飞行、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急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低空飞行气象信息技术支撑,协助有关部门推动低空飞行气象监测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
科技创新、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国资、海洋发展以及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警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低空交通建设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