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