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七章 城乡融合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