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区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逐步实现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加大对重要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加大对重要湿地所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自治区鼓励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