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湿地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防治检疫等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依法取得批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