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随车携带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包车客运除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市(地)。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