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全区国家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组织推动国家安全战略、国家安全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市(地)、县(市、区)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国家安全战略和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部署要求,加强国家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协调推动涉及国家安全有关重点工作。

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