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和组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一)散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制作、散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书籍、图片、标识、音像制品等;

(二)组织、策划、指挥、实施、煽动、参与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三)以任何名义为渗透破坏颠覆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提供资助或者协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