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办法第十条有效公民和组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一)散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制作、散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书籍、图片、标识、音像制品等;(二)组织、策划、指挥、实施、煽动、参与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活动;(三)以任何名义为渗透破坏颠覆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提供资助或者协助;(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