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条有效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