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